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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總則第一條釋義


來源:連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發(fā)布時間:2015-07-23 14:43:14 字體大小: 瀏覽次數:-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規(guī)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

  一、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

1.所謂“產品質量”,通常是指產品滿足需要的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維修性、經濟性等特征和特性的總和。按照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國際標準《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術語》(ISO8402-1994,該標準已為我國國家標準GB/T6583-1994等同采用)中的定義,產品質量是指產品“反映實體滿足明確和隱含需要的能力和特性的總和”。不同質量水平或質量等級的產品,反映了該產品在滿足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等方面的不同程度。質量低劣的產品,基本不能甚至完全不能滿足使用者對該產品在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的合理需求。

 2.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般的產品質量問題,主要依靠市場競爭來解決。通過市場競爭中的優(yōu)勝劣汰機制,促使企業(yè)提高產品質量,增強市場競爭能力。但是,政府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宏觀組織者和管理者,也必須對產品質量進行必要的監(jiān)督和宏觀管理,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年來,我國質量管理工作有所加強,產品質量總體水平有了較大提高,部分產品質量已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但是,目前我國產品質量的狀況與經濟發(fā)展要求和國際先進水平相比,仍有比較大的差距。許多產品檔次低、質量差,抽查合格率較低;偽劣產品屢禁不止;優(yōu)難勝、劣不汰的現(xiàn)象比較嚴重;重大質量事故時有發(fā)生,影響經濟的健康發(fā)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更為必要。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需要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法律的手段更具有權威性、強制性和穩(wěn)定性的特點,是更為重要的手段。同時,按照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采用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也要以法律、法規(guī)為依據。為依法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3年2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從當年9月1日起施行。產品質量法的施行,對于增強全民族的產品質量意識,提高我國產品質量的總體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懲治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隨著改革的深化、開放的擴大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原有產品質量法的有些規(guī)定已經難以適應新情況、新變化、新要求。為此,國務院于1999年9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于提請審議產品質量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第十五次和第十六次會議對產品質量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反復修改。在2000年7月8日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的全體會議上,委員們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該決定從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3.本法規(guī)定了對產品質量實施監(jiān)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對涉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實行嚴格的強制監(jiān)督管理的制度;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依法對產品質量實行監(jiān)督抽查并對抽查結果進行公告的制度;推行企業(yè)質量體系和產品質量認證的制度;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在產品生產、銷售活動中從事違反本法的行為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檢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制度;對產品質量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處罰的制度等。這些法定的基本制度,既為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提供了法律依據,又為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對產品質量監(jiān)督行政執(zhí)法活動提供了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范。

  二、明確產品質量責任。這里講的“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保證產品質量的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包括產品質量民事責任和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本法采用的立法體例是,將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形式的民事責任,在本法第四章直接以“損害賠償”作為章名予以專章規(guī)定,而將違反本法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另立一章作為第五章,以“罰則”為章名作了專章規(guī)定。

  1.所謂“行政責任”,是指有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行政責任一般分為兩類,即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及由國家機關委派到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任職的人員的違法行為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所給予的一種制裁性處理。按照行政監(jiān)察法及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本法在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中,分別對包庇、放縱產品生產、銷售中的違反本法規(guī)定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在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中超過規(guī)定索取樣品或者向被抽查者收取檢驗費用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違反法律規(guī)定向社會推薦產品或者以監(jiān)制、監(jiān)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對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規(guī)定了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是對有行政違法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財物、責令停止生產或停止營業(yè)、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本法在“罰則”一章中,針對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不同行為,分別規(guī)定了包括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行政處罰。

  2.刑事責任,是有依照刑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嚴重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給予刑事制裁。刑事責任是最為嚴厲的法律責任。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制定了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1997新修訂的刑法,將該決定作了必要修改后,作為新刑法的第三章第一節(jié),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行為的刑事責任作了具體規(guī)定。本法“罰則”一章的有關條款中,對嚴重違反本法的行為,規(guī)定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講的“依法”,主要就是指依照刑法第三章第一節(jié)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3.本法第四章對有關產品質量的民事責任問題作了規(guī)定,包括兩類:一類是有關產品質量問題的合同責任。產品的出售和購買,在銷售者和購買者之間構成買賣合同關系,不論這種合同關系是以事先訂立書面合同的形式出現(xiàn),還是以消費者與零售商之間用即時清結方式買賣商品的形式出現(xiàn)。在商品買賣合同關系中,銷售者應在合理范圍內,對其出售商品的質量向購買者承擔合理的保證責任。違反這一責任的,構成買賣合同中的產品質量違約行為,應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及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包括修理、更換、退貨及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另一類是因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侵權責任,即通常所說的產品責任。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對有關產品責任問題,包括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責任主體、歸責原則、訴訟時效等問題,參照國際上有關產品責任問題的通行規(guī)定及發(fā)展趨勢,作了明確規(guī)定。

  三、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些生產者、銷售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欺騙消費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明確生產者、銷售者保證產品質量的義務,確立產品生產者對因產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的嚴格產品責任制度和銷售者對其售出的不合格產品承擔包修、包退、包換的“三包”責任制度,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以立法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法律。

  四、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一些地方偽劣產品充斥市場,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些偽劣產品還造成了重大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惡性事故,社會反映強烈;一些偽劣產品的制售者還通過行賄等手段推銷其產品,誘導腐敗,敗壞了社會風氣;偽劣產品擠占市場,還影響了一些企業(yè)質優(yōu)價廉產品的銷售,妨礙了正常的市場競爭,也影響了國有企業(yè)的改革和發(fā)展。所有這些,都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敗壞了改革、開放的名聲。為了建立和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有必要通過立法,以法律手段規(guī)范生產者、銷售者的行為,保證產品質量,依法嚴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這也是本法的重要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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